本報7月30日訊(記者 劉文韜)根據新形勢的需要,已施行15年的《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將進行修訂。今天,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記憶體十一次會議對該條例的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據介紹,我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於200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保障基層政權運轉,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服務城鄉統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省農村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社會管理改革深入推進,鄉鎮財政管理工作面臨新形勢、新問題。對此,我省將條例的修訂列入2013年立法計劃調研項目,經過廣泛深入的調研、座談,以及公開征求意見,並多次修改usb,最終形成了修訂草案。
  將鄉鎮運轉經費,包括幹部職工的津補貼在內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按標準全額納入縣級財政預算,既能維護鄉鎮幹部職工的合法權益,又威剛記憶體能夠讓廣大鄉鎮負責人集中精力用於推動發展,維護鄉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對此,修訂草案規定,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基本財力保障激勵機制,督促縣級財政按照政策和標準履行鄉鎮基本財力保障責任,包括鄉鎮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等。鄉鎮財政收入不能滿足其基本支出需要的,縣級財政應當給予保障。
  為加強鄉鎮債務風險控制,修訂草案規定,鄉鎮政府不得自行舉借債務。有一定人口規模和經濟實力的鄉鎮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和管理。鄉鎮政府不得違反國家買房子規定擅自提供擔保。
  審議中,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除國務院授權或者批准以外,地方政府不得舉債。因此建議在修訂草案中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違反國家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擔保。此外,在基本財力保障方固態硬碟面,應明確省、市(州)政府在科學核定鄉鎮基本財力保障範圍和保障標準,以及建立長效保障機制等方面的職責,並細化縣級政府保障鄉鎮基本財力的具體措施和責任。  (原標題:《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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